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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委员会
Expert Committe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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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

    第一章  总则

    第一条  宗旨

    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:专家委员会)是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:协会)的下设机构,由聚氨酯及相关行业专业人士组成。其宗旨是为行业服务、为企业服务、为政府服务,促进聚氨酯产业技术进步与发展,提升本地区的技术服务水平。

    第二条  任务

    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:为上海市聚氨酯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;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;加强国内外行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
    专家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专家的各种优势,为企业提供指导性服务。

    1、接受委托制定行业发展规划;

    2、接受委托为技改项目、技术引进项目、工程项目等提供咨询、论证和可行性研究;

    3、对制(修)订的相关国家标准、规范、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参考意见;

    4、接受委托对工程设计、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论证,对行业相关设备和产品进行评价,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与鉴定;

    5、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行政法规、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,培训相关行业技术管理人才;

    6、组织专业学术论坛、学术研究合作及国际间的学术交流,积极推动企业同国内外科研院所和国外企业集团的紧密联系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  责任、权利与义务

    第三条  责任

    1、积极参与协会有关工作,调查、了解行业情况,为聚氨酯行业发展出谋献策、提出建议;

    2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交流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咨询、培训等各项活动;

    3、认真完成协会安排的各项工作;

    4、及时提供本行业领域内的新技术、新成果、新动态等行业所需的各种国内外信息资料;

    5、积极参与国际间行业交流,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。

    第四条  权利与义务

    1、专家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    2、专家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聚氨酯协会提名,全体专家会议选举产生,任期四年;

    3、对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
    4、对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参加的义务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  委

    第五条  委员条件

    1、热爱祖国、奉公守法,热心于聚氨酯行业发展与建设;

    2、在聚氨酯及其相关领域有重要建树、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、在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权威性或贡献,具备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和突出成果的,包括专家学者、有关领导和企业家;

    3、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技术咨询、服务、标准、设计、政策及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工作任务,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咨询、服务和有关会议活动等。

    4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、高级职称,在行业内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条件。

    5、积极完成协会和专家委员会交办任务,自觉遵守协会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。

    第六条  加入程序

    1、本人提出申请,由协会或二名以上现任专家委员会成员联名推荐或地方协会推荐,并提交《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申请表》;

    2、申请人申报资料必须提交协会审议批准;

    3、同意聘任为专家委员会成员的,将由协会发放聘书。

    第七条  退会、劝退和除名

    1、勿需申明理由,只需向协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,即可正式退出;

    2、无故三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活动者,委员会有权劝其退出;

    3、严重过失和违法乱纪者除名。

    第八条  行为规范

    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,既是一种荣誉又必须承担一定责任。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加各项活动中,应注意保持谦虚谨慎,时时、事事通过自身言行,自觉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声誉,为协会增光添彩。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协会和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有关规定,不得利用“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专家”名义谋求个人利益,做任何违法乱纪、坑害企业和他人之事。违者责任自负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  机构

    第九条  机构设置

    专家委员会隶属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,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,主任一名,副主任2-3名,由聚氨酯协会秘书处代为处理日常事务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  管理

    第十条  组织管理

    1、受聘专家由协会聘任,聘期四年;

    2、受聘专家聘任期满,经审定合格可进行续聘。

    3、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服务工作,由秘书处负责安排和管理。

    第十一条  活动方式

    1、专家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协会的技术服务活动;

    2、受聘专家只有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或同意,方可代表本专家委员会参与行业技术服务工作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受聘专家的待遇

    1、可获得专家委员会印发的有关资料;

    2、可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。

    3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有偿服务可享有相应的报酬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  附则

    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。

    第十四条  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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